不是说一定不能提,是应尽量避免成为唯一判决依据。你说的第一方面,无法清晰描述,本身就是不应在法律中体现的依据,兜底条款应该在公法领域,保证不因法无授权不可为而使得公权力无法介入。
第二你似乎完全混淆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其实我菓只是类似大陆法系,是成文法中华法系)。而且,我囯也有人苠陪审员。成文法本身优势就是弱化珐倌(审判员)作用,这跟普通理解不一样,自由裁量范围过大的观感,主要体现在事实认定方面,法理逻辑成文法下,很难有什么空间。既然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过程环节中,审判人员自由裁量中,体现公序良俗,那么逻辑上更没有必要法律依据上没有办法了就引用公序良俗了。
【 在 WAMP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的理解,可能不成熟或者不正确,
: 我觉得法律之所以还要提公序良俗,一方面是这么复杂的法律体系也无法精确描述公序良俗,无法穷举所有的现实可能性,所以必须有个兜底。二是法官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或者一群实实在在的人在决定一个案子的判决,这些实在的人在判案时,仅仅根据第一条说的没有都兜底的即便很复杂的法律条文,很多时候也是没法得到精确结论的,所以必须有“公序良俗”、“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等等出现,甚至于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陪审员决定案件结论的制度。
: :这些观点我早就表达过。当年以公序良俗作为民事判决依据,否定个人意思自制,就有争议。我不可能没有涉及和关注过相关内容,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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