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过好多案子,自然也是知道咱们这有陪审员,咱们的陪审员作用不在于决定判决。我只是想试图说明那些让陪审员决定结论的那些国家,也是出于这些陪审员作为“人”来做决定,而不是单一的遵循那些特别复杂也不能描述好每一种情况的法律条文。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是说一定不能提,是应尽量避免成为唯一判决依据。你说的第一方面,无法清晰描述,本身就是不应在法律中体现的依据,兜底条款应该在公法领域,保证不因法无授权不可为而使得公权力无法介入。
: 第二你似乎完全混淆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其实我菓只是类似大陆法系,是成文法中华法系)。而且,我囯也有人苠陪审员。成文法本身优势就是弱化珐倌(审判员)作用,这跟普通理解不一样,自由裁量范围过大的观感,主要体现在事实认定方面,法理逻辑成文法下,很难有什么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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