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这个因素其实削弱了直接引用给公序良俗作为法律依据来判决的必要性啊。甚至,不写入法律,具体的人也会依据公序良俗形成司法判断(我喜欢硬自由心证这个词,因为这个有转有含义,与我国法治原则其实相悖)。
成文法的优势其实就是法律条文简明清晰。普通法系,很多领域学一辈子,都无法确定所求相关“法律条文”都见过……
【 在 WAMP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打过好多案子,自然也是知道咱们这有陪审员,咱们的陪审员作用不在于决定判决。我只是想试图说明那些让陪审员决定结论的那些国家,也是出于这些陪审员作为“人”来做决定,而不是单一的遵循那些特别复杂也不能描述好每一种情况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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