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用契约定义所有权的只有物,人不可能以契约定义所有权,无论夫妻双方还是子女,都不可能由于一纸婚书定义这个人是谁的,否则结婚太吓人了。况且人的身体权是首位性质,用所谓契约推倒身体权的优先等级那是装傻。
【 在 onlyalive 的大作中提到: 】
: 她只是有“能力”终止妊娠,而不是有“权力”这样做。怀孕是双方合作的产物,相当于婚内的协商契约,单方面打胎属于撕毁既定契约,尤其是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利益受损方提出精神赔偿合情合理,以前有过类似的司法判例,绝不是本案这样的判决,现在就是太多xxn混入了司法系统,把司法公正和公序良俗搅得天翻地覆,但是别忘了,权力和义务是平衡的,单方面强调一方的权力必然遭到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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