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明确一点,无论何种情况妇女都有能力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现在的问题是,是否要对这一行为进行赔偿,很多契约签订了没有执行到底,处理方法很简单,违约方赔偿即可,怎么可能推出结婚吓人的结论吗?
另外,你这个id被倒卖了多少次了,每隔一段时间风格就大变一次。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能够用契约定义所有权的只有物,人不可能以契约定义所有权,无论夫妻双方还是子女,都不可能由于一纸婚书定义这个人是谁的,否则结婚太吓人了。况且人的身体权是首位性质,用所谓契约推倒身体权的优先等级那是装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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