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我国婚姻相关的司法是指啥时候?
你要指大清国灭亡前,那确实没法说。
但从民国时期开始,法律就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生育自由,包括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自主权。这一点并未变过。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们国家婚姻相关的司法实践确实一直在变,本身那东西就是个时移世易不停根据各种变化打补丁的事儿,所以不能回头看,只能当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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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自己的理解是孩子在女人肚子里,如果尊重个人生命权从而主张身体属于自己,那么必然导致女人对胎儿有一票决定权,这时候男人的权益不可能与之抗衡,并且无法用和泥的方式去主张份额,否则就出现矛盾了。至于胎儿是否有生命权,同样类似的原因,只能把成人的权益置于胎儿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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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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