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一直在说孕妇有能力而非有权力终止妊娠,正如很多男的有能力而非有权利实施家暴一样,干了能干而不该干的事在法理上应该赔偿受损方。美国有很多州规定堕胎犯法并且法律本身也改来改去,但是如果把实然当成应然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最后连实然也难以为继。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们国家婚姻相关的司法实践确实一直在变,本身那东西就是个时移世易不停根据各种变化打补丁的事儿,所以不能回头看,只能当下看。
: 我自己的理解是孩子在女人肚子里,如果尊重个人生命权从而主张身体属于自己,那么必然导致女人对胎儿有一票决定权,这时候男人的权益不可能与之抗衡,并且无法用和泥的方式去主张份额,否则就出现矛盾了。至于胎儿是否有生命权,同样类似的原因,只能把成人的权益置于胎儿之上。
: 那么会不会改或者啥时候会改,那就不知道了,也许未来的某一天,比如实在缺孩子了,一句话的事儿,我有同事就说他们那旮瘩不让随便打孩子,但我觉得是因为孩子少,而不是因为他们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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