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思考,我认为这两个案子的处置或判决都不能说错误,相对于对方的死亡后果,两位当事人都属于从轻处置。
区别在于,前一个案子的当事人家属在检察机关的阶段就进行了大量的努力,包括赔付对方父母,取得检察官的谅解等;后一个案子的当事人明显没有足够的资源和努力去做工作,导致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被判有罪也不能说是冤枉他。另外,当事人的陈述,律师的辩护,与及检察官和法官的意见,都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
还有你说的性别因素肯定也是影响因素,这倒不是从阴暗的角度揣度,而是从社会的一般人都会有的倾向性意见来看的。前一个案子,男的因为吵架跳车,不管谁听了,未免会觉得这个男的太小肚鸡肠;后一个案子女的跳了,大家很自然的会觉得,你一个男人,老婆都保护不好,还有什么好说的呢?这是人心基本想法,你把这两个案子放到欧美,判决也许不同,但大家的想法肯定不会有太大差别。
【 在 xwzbupt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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