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那个第一和第二,其实都是重点在于他们那个事情是被认定了的婚姻存续期过短从而不具有任何共同财产以及不具备离婚索要补偿的基础条件,也就是说翟要的一切所谓补偿都是无理索取,无理索取一旦认定,那就是这个行为本身不合法的事儿,所以他们那个事情成了敲诈,从而既不是夫妻矛盾,也不是离婚财产纠纷,以及不是赠与是否有效。基于夫妻矛盾为背景的各种纠纷,即使产生了严重后果,往往也是会从轻处理的。
再说了,苏是字字泣血的哭诉了他一路被迫给钱,他都字字泣血了,难道还要掰扯是否赠与么,赠与有效的前提是自愿,而不是被迫,是不是被迫应当由当事人表达,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给付的行为假定自愿。
另外这个恐惧咋说呢,我害怕他不让我看孩子的所谓恐惧其实只是情感,法律上的一切必须有后果,情感上的害怕要有现实后果才可能被追究。
【 在 liangjiahe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Re: 翟欣欣错就错在“认X罪认罚”,否则就是无X罪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Fri Sep 19 15:26:06 2025), 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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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婚姻存续阶段,苏香茅是否答应了给翟钱,这就属于赠与,离婚后,翟要钱这就只是要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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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离婚的夫妻,一方用不让另一方看孩子做要胁,另一方恐惧了。 是否产生了恐惧,这是否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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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香茅弄那个诈骗网用的电话,顶多也就是判三年的事,这点事至于让他恐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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