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电梯里,女方被抓住胳膊,想受伤摆脱也不能够。就像你抱着几岁小孩,他不怕受伤就能对抗你吗?其次,不能要求被害人必须以受伤为代价才能举证,这不是惩罚被害人、要求她伤害自己吗?第三,激烈反抗和逃跑,如果导致罪犯残忍伤害致残、致死,你来负责任吗?所以任何以暴力伤痕作为证据的要求,都是不公平、不合理、不文明的,效果都不是保护和支持被害人,而是协助加害人迫害弱者。
【 在 YYW 的大作中提到: 】
: 实务中,如果女性试图摆脱而肢体受伤,那将作为判断的重要证据。
: 但是你不能空口白牙的说自己没有同意、是被qj的。
:
: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 标 题: Re: qj就是以同意为标准的
: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May 9 13:47:48 2026), 站内
--发自 ismth(丝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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