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给你扫个盲,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不是你理解的“尽量”,你连这么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张口闭口要解释法律原则,哪来的底气呢?”
答:你这个学过法的法盲,如果应当就是必须,那必须又是什么?应当通常是有条件。所以我前边问你,如果客观事实是确实无进展,能法规强制要求报告进展吗?要造个进展出来?
你说给我扫盲脸红不?
2.“5.12明确了以调查为目的的公开并不在禁止范围之内,而6.6明确规定了中期报告是调查的组成部分,而“当前的情形”是大家要求调查组按照条款要求公布有实质性内容的中期报告,所以你所谓的禁止公布大原则压根就不适用。”
答:你们所谓的大家要求只能要求符合规则,没法要求有什么内容,这是调查组的裁量范围。所以我说你们可以要求出个很可能是“无进展”的声明以达到程序合规,但不能指定什么是应该公布的实质内容。
3.“附件13 Appendix2对5.12的原则有详细解释,从Appendix 2.1/2.2的规定可以看出5.12的record保护范围在事故调查全流程中是一以贯之的,禁止发布的内容在最终报告发布后还是禁止发布,这说明只要能在最终报告里包含的内容,都可以“以调查为目的”发布,你动辄以“法律禁止”作为挡箭牌是错误的理解。”
答:你注意,现在还没出最终报告。公布范围跟分析和结论有关,而分析和结论有可能随着调查深入而改变。所以你理解完全错误。
4.“附件13的6.6条和国内规定第48条都明确规定周年日应当发布中期报告,并无例外情况,第16条压根和中期报告无关,你在5.12条禁止范围上那么确定的做有利于自己的扩大解释,在6.6条和48条这种明确规定上表现出“可能有例外内容”的不确定出来,和你外媒报道上“有利的就采纳,不利的就排除”的态度如出一辙。”
答:第16条规定调查组可以决定可以公布的内容和资料。所以他们出个声明就可以合规,这个权限是否包括报告本身我不确定。如此而已。
5.“我前贴已经说了,条约规定的中期报告是要包含“详细调查进展及发现的问题”等实质性内容的,作为公众当然关心的是内容而不是形式,这完全符合条约的用意,怎么到了你这里就变成“无理要求”了呢?”
答:包含内容要看有无此项内容。或者说,如果情况属实,无进展即是进展,发现的问题项可填:暂无。
6.“6.5规定“应当尽快,尽可能12个月内“公布最终报告,在所有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都已经3年了还在以调查无进展为由,既不发布最终报告,也不按照6.6要求发布中期报告,这显然已经实质性违反条约规定。”
答:所以这里的应当不是必须而是尽量,这再次印证了你对法律中应当理解的错误。
另外,你这里扯的还是期限,不是内容。
7.“面对中期报告要求“详细进展”你就说“没有新证据不太可能有进展”,而当我说既然不可能有进展那就应该结案发布最终报告时你又换了说辞说调查组还在很努力的调查,总之就是“要进展没可能,但就不结案”这种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Doc9756 Part IV第3.2.2 “The determination of causes should be based on a thorough, impartial and objective analysis of all the available evidence...”, 第3.2.5规定,"When there is insufficient evidence to establish why an accident occurred, there should be no hesitation in stating that the causes remain undetermined. In many instances, the most likely scenario could be stated provided that a qualifier, such as “likely” or “probable” is included...",也就是说最终报告是建立在已有证据基础上,并不要求“确定原因”,可以用“可能原因”结案,如果证据不足的话甚至应该“毫不犹豫”以“无法确定”来结案,东航这个案子该有的资料都有了,你以原因还没有100%确定为由拖延结案,这不是想刻意隐瞒是什么?”
答:注意你说的3.2.5条的条件都是尚不完全确定的,并没有说必须什么时候就强制终止调查的规定,在终止调查前,依然可以说无法完全判定是否最终会无法判定,只是我猜测说目前看起来很难找到新证据。
8.“发现了安全隐患问题“在另一个行政机制下实施”就不用按规定公布了吗?这理由会不会太无厘头了?6.6明确要求中期报告需要包含“发现的安全问题”,发现并完成全行业整改的飞行员zs安全隐患当然属于安全问题,应当公布,看看Doc9756 Part IV第2.3条是怎么说的,"discuss and analyse any issue that came to light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 which was identified as a safety deficiency, although such issue may not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accident."“”
答:“在另一个行政机制下实施”了已经对一个可能风险的预防措施,所以公布安全该项风险分析的紧迫性就不再存在。可以慢慢分析得出更准确和更好的结论,或者慢慢地充分考量和审核公布某些内容的收益和坏处。
9.你装得像是个学法的人,可是低级错误太多了。我前边的问题请你回答:
你还没回答我,什么情形下才能称某人为“嫌疑人”?
你无明确依据称别人为“KB嫌疑人”并做出了非善意的陈述,做出了有罪推定,并以此认为是某机构故意隐瞒,这是否构成造谣或诽谤?是否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
如果你还是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那你的出发点就是错误的。
【 在 jo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先给你扫个盲,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不是你理解的“尽量”,你连这么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张口闭口要解释法律原则,哪来的底气呢?
: 5.12明确了以调查为目的的公开并不在禁止范围之内,而6.6明确规定了中期报告是调查的组成部分,而“当前的情形”是大家要求调查组按照条款要求公布有实质性内容的中期报告,所以你所谓的禁止公布大原则压根就不适用。附件13 Appendix2对5.12的原则有详细解释,从Appendix 2.1/2.2的规定可以看出5.12的record保护范围在事故调查全流程中是一以贯之的,禁止发布的内容在最终报告发布后还是禁止发布,这说明只要能在最终报告里包含的内容,都可以“以调查为目的”发布,你动辄以“法律禁止”作为挡箭牌是错误的理解。
: 附件13的6.6条和国内规定第48条都明确规定周年日应当发布中期报告,并无例外情况,第16条压根和中期报告无关,你在5.12条禁止范围上那么确定的做有利于自己的扩大解释,在6.6条和48条这种明确规定上表现出“可能有例外内容”的不确定出来,和你外媒报道上“有利的就采纳,不利的就排除”的态度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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