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当和必须,你的说法依据是什么?回答我的问题,如果实践中应当就是必须,那怎么在实践中体现它弱于必须的强制性?
你认为的第一点纯属你一向的臆断,事实上有调查4年才结案的,对于何时结案并没有硬性要求。你说“资料齐全的事实”,考虑没考虑别人说“复杂”的时候可能需要核实某些情况,而调查并非只有黑匣子数据和工作记录。应该何时结案不是你说了算,是调查组根据实际情况说了算。
你说我不认自己错,可是你连我的有些问题都装瞎避而不答,扯什么格式问题。太可笑了吧?我对你的回答可是逐条引用一一回答,又列出自己的问题让你答,共9条。到你那里,你心虚的就装瞎,不管自己多错,就知道挑着混着说,全力狡辩反咬。
你还是好好反省下你对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的离谱的理解,我说了多次了。还有你是否有权叫当事人嫌疑人,嫌疑人概念背后的法律意义和思想是什么?难道这个法律思想是让你没有明确证据,就以你的恶意猜测来给人做有罪推定,继而让你阴阳攻击调查机构的吗?
你这都是法盲式的法律理解,回去好好看看我这贴里说过的内容,想清楚了好好回答。如果你不是无知,那必定是屁股太歪。
【 在 jo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的问题是你从来不承认自己的错误。我已经跟你详细解释了法律条文里的"应当"就是强制性的义务,以及"应当"和"必须"的区别,普法已经结束,你如果还是认为"应当"是"尽量"的意思我也没办法,我不可能叫得醒装睡的人。不过我提醒你我们在讨论的民航条约附件13以及我国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里所有的义务条款都用的"应当",你如果觉得全这些条款全是要求"尽量",那我也没办法。
: 你也许已经忘了,在原帖里你可是以"原因还未完全确定"作为"不能结案"的理由的。我再强调一次,条约的这三个点是需要作为一个整体来遵守的,在第一点"尽快完成"要求的前提下,在东航这个事件所有资料早已经齐全的事实下,结合第三点的结案标准,以"没有进展","调查还未完成"作为拖延结案的理由就完全站不住脚,你可以继续嘴硬,其实辩到现在我已经完全清楚你是永远不会认错的,连把法律条文里的"应当"解释成"尽量"这么低级的错误你都不愿意承认。我们的争论本来就是给其他版友看的,是非对错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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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idNiter FROM 125.33.207.*
FROM 125.3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