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就把前边贴了几次的对你的质问,挑出部分你回答一下,别装瞎。
A.关于证据的问题提到多次,请你回答:
17楼我说:“已知的现有资料没有任何内容可明确证实有你臆断的ZS行为。所有的判断,那怕是有恶意动机的报道,都只说是可能。你把可能臆断成事实来说,不觉得自己不遵重事实吗?有什么脸说我是狡辩?
鉴于此基础就很荒谬,所以“刻意隐瞒”也只是你的臆断而已。
你有志从事法律工作的话,希望你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要以个人喜好选择偏向。”
18楼我说:“关键是,你怎么那么强地认为就是故意行为?你有什么扎实的依据好像都没有提出来?这难道不是事情的关键?别老是试图挑别人话把子,好歹挑挑自己的毛病,你露太多根本性破绽了吧?
而你臆想的CAAC阳谋,只是你猜想的剧本。”
31楼我说:
“你认为“认为环时caac的"辟谣"压根没有减损wsj报道内容的可信度”,这就是你的根本错误,之一。
首先WSJ它得证明自己的可信度,如果可信度可疑,就不能作为证据。这就是我前边告诉你证据缺陷这个思路。
你去法院控告别人,你的证人否认了你引述的证词,你说证人是怕被告所以不敢作证(你只是分析说证人有怕被告的动机,所以这么猜测,但是没有明确的证据,你也不考虑其他可能的存在),你的人证是否还成立?注意,这是孤证。
连这个简单的法律道理你都不知道,好好学习下对证据的要求,证据缺陷的含义是什么。
(这是说我说的,你对举证责任的偏向简直匪夷所思,你居然要求CAAC违规来举证它的内容错误。说了那么多次,你居然还在扯什么没有否定内容)
而你坚信WSJ报道内容真实的依据呢?你不光以主观释法,还主观当证据吗?
或者,是你的立场太坚定了?这怀疑你认为算不算人身攻击?”
B.关于你的有罪推定问题:
19楼我说:“你说别人是KB嫌疑人,这个首先你就没那个权利。在讨论里,你俨然已经把别人当成罪犯,还说只能认为调查组有意隐瞒。你这里说“善意不起来”,你是否要反省下自己没证据的恶意?"KB嫌疑人"本身就足以构成攻击。”
22楼我说:“你装得像是个学法的人,可是低级错误太多了。我前边的问题请你回答:
你还没回答我,什么情形下才能称某人为“嫌疑人”?
你无明确依据称别人为“KB嫌疑人”并做出了非善意的陈述,做出了有罪推定,并以此认为是某机构故意隐瞒,这是否构成造谣或诽谤?是否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
如果你还是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那你的出发点就是错误的。”
23楼你说:“对一个还未排除zs式kb袭击的人我称呼为kb嫌疑人是事实陈述,我有权利就公共事件发表个人观点。这点该说的都说了,不再继续做重复。”
25楼我说:“你个法盲最好查一下嫌疑人的法律定义是什么,别学着法,用着术语,说些无知的话,做些违背法律准则和思想的言行。”
C.关于你引用的规范,其中提到: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注意这里说的是“一般”,而实际中“必须”和“应当”在法律中都有使用。
这个规范只是试行的,它自己也声明,需要在立法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通常认为,“在法律文本里,“应当”和“必须”一般不能随意互换,二者存在微妙差异。“应当”表示一种义务或建议,“必须”更强调强制性和绝对性。”
对该规范,有这样的看法:
“《立法技术规范》对于“应当”和“必须”的解释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虽然《立法技术规范》可以提供一些指导,但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语境可能会对这两个词汇的理解和运用产生不同的影响。某些领域可能对强制性要求更为严格,而在其他领域中,“应当”的含义可能更倾向于建议或指导。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应当”和“必须”的含义和适用。”
就本例而言,你所列举的应当,如有其他条款明确说他们可以不做,你如何决定哪个优先?
【 在 jo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普法还要喂到嘴里吗?自己去搜一下都不会吗?关于格式要求非常可笑,你有什么资格规定格式?公共论坛,我什么时候回帖,怎么回帖,以什么格式回帖都是我的自由,我回帖不是为了让你满意,如果你觉得我"心虚"遗漏了哪点你大可以指出来,嘴里喊着遗漏却一直只拿格式说事很可笑。
: 既然你需要喂,那就喂给你:
: 法工委发[2009]62号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第14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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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idNiter FROM 125.33.207.*
FROM 125.3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