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应当”的法律涵义
你的狡辩术就是不停的"转进",当你的错误被指出后你就以提出其它问题来转移焦点但就是不认错。
关于"应当"在法律条文中的理解,我们最初的争论是什么?我说"应当"在法律条文里就是"必须"的意思,你说是"尽量"的意思。你看看法工委技术规范第14条第一句原文:"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请注意这句话里没有"一般"两个字)。是不是对错已分?你如果是个体面人是不是应该认错了?
我来捋一下你的狡辩过程,当我指出应当在法律上是“强制性义务”时,你把问题转进到了“应当”和“”必须“”的"强制性程度区别",当我解释了区别后你又把问题转进到了"实践执行上的区别",我都把法工委发布的立法规范喂到你嘴里了,你还继续以一些网上搜来的"看法"来继续狡辩,你觉得你的看法比人大法工委发布的技术规范权威还是咋的?你连已经清晰的错误都不承认怎么好意思继续转进到其它问题来杠,你是觉得只要继续问问题就不算输是吗?你这样怎么沟通交流?
其它两个回复不知道触发什么mg词了,改了多次都不行,只能截图见附件。
另外关于你说我们要求在中期报告里披露事实性内容被5.12条"原则禁止"的问题,已经在第20楼详细反驳,不再重复。
【 在 MidNi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我就把前边贴了几次的对你的质问,挑出部分你回答一下,别装瞎。
A.关于证据的问题提到多次,请你回答:
17楼我说:“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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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jordy FROM 39.144.39.*
FROM 112.8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