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关于嫌疑人
你称别人为KB嫌疑人,KB是一种罪行,嫌疑人通常是犯罪嫌疑人这个词的简称,被广泛地如此使用。
现在你玩白马非马,说KB嫌疑人不是犯罪嫌疑人,你不觉得你在狡辩?但是我看到你的心虚。
前边用规范条文一知半解地在那里嘚瑟,现在又排斥用法条来质问你自己了?
你不敢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因为想必你查了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定义,显然你现在明知自己无权称呼别人为嫌疑人。
而你学法的,更应该知道这个概念背后的思想核心就是 无罪推定。但是显然你在无明确证据的情况下,做出了有罪推定。
你学法的,你应该知道,没有明确证据贬损别人名誉,有可能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只是对方家属没有看到来诉你而已。
你最好有明确证据来证明对方确实犯了你说的罪。
所以,还是老问题:
CQ1:
你还没回答我,什么情形下才能称某人为“嫌疑人”?
你无明确依据称别人为“KB嫌疑人”并做出了非善意的陈述,做出了有罪推定,并以此认为是某机构故意隐瞒,这是否构成造谣或诽谤?是否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
【 在 jo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A. 关于”应当”的法律涵义
: 你的狡辩术就是不停的"转进",当你的错误被指出后你就以提出其它问题来转移焦点但就是不认错。
: 关于"应当"在法律条文中的理解,我们最初的争论是什么?我说"应当"在法律条文里就是"必须"的意思,你说是"尽量"的意思。你看看法工委技术规范第14条第一句原文:"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请注意这句话里没有"一般"两个字)。是不是对错已分?你如果是个体面人是不是应该认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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