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行政等级体系中,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4 个直辖市处于第一级, 其行政级别与 22 个省和 5 个自治区对等, 拥有省级立法和管理权限, 市委书记均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
按照行政级别和是否属于省会 (首府) 城市, 又可把地级市细分为副省级市、一般省会城市和一般地级市三级。
其中, 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 15 个副省级市,包括深圳、 广州、 厦门、 杭州、 宁波、 成都、 南京、 长春、 沈阳、 大连、 哈尔滨、 济南、青岛、 武汉和西安, 处于城市行政等级的第二级。 虽然这些城市在行政上仍然接受所在省的管理, 但其行政级别为副省级, 享受副省级管理权限,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方面则拥有省级管理权限。
除副省级市外, 其他 17 个一般省会城市处于城市行政等级的第三级。 这些城市虽然行政级别和管理权限没有提升, 但市委书记通常由省 (区) 委常委兼任, 且拥有地方立法权和省会 (首府) 优势。
其余的 253 个一般地级市, 包括部分较大的市,① 属于城市行政等级的第四级。
--
FROM 180.11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