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网上搜到关于事故车的定义
当然不算,不然所有机动车主的利益都要受损
【 在 yaozhangdi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很多人以为,所谓事故车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其实不然。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车辆不一定就是事故车,事故车的标准是以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安全隐患。
: 什么是事故车
: 汽车发生碰撞后,人们常称之为发生了事故,但不一定发生了事故,就一定会产生事故车,事故车(轿车)的定义是:经过严重撞击、泡水、火烧等,即使修复但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总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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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36.8.*
法院判决说啥了?
【 在 feelsgood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院又鉴定有国家标准有生效判决,你有百度,那肯定是你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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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245.130.*
法院判决说啥都不知道,就不要参与这个话题了
【 在 yehorse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院判决说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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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8.35.*
我知道,我是反问你,我看是你不知道
【 在 feelsgood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院判决说啥都不知道,就不要参与这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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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yehorse FROM 120.245.130.*
FROM 120.245.130.*
呵呵,那就不是瞎,而是脑子不行呗,对你这个id来说太正常了
【 在 yehorse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知道,我是反问你,我看是你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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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8.35.*
这行发帖能挣多少,我也想挣点兼职,能介绍下吗?
【 在 dynasty1215 的大作中提到: 】
: 记得哪看过,法院最后判了,主要原因不是事故车,是没告知维修方式的义务。
: 特斯拉的处理方式可能不太“人性化”。
: 这个HC不是什么好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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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228.179.*
这个应该是告知义务
【 在 yaozhangdi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很多人以为,所谓事故车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其实不然。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车辆不一定就是事故车,事故车的标准是以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安全隐患。
: 什么是事故车
: 汽车发生碰撞后,人们常称之为发生了事故,但不一定发生了事故,就一定会产生事故车,事故车(轿车)的定义是:经过严重撞击、泡水、火烧等,即使修复但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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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12.37.*
从这段来看,二手车商还有得一挡
对收来的车是否发生过事故或其它损伤,他们不一定满足"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条件
核对完出险记录和相关维修记录,应当就是履行完义务了
【 在 dynasty1215 的大作中提到: 】
: 本院认为,韩潮与特斯拉公司就涉案二手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特斯拉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过程中是否构成欺诈。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对于欺诈的认定,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予以综合判断。本案系特斯拉公司官方二手车交易,在交易前后,特斯拉公司关于涉案车辆的状况的说明主要围绕在“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是火烧、水泡车,也不存在结构性损伤”的层面上。但是,除了是否为火烧、水泡车能作出客观判断外,“重大事故”“结构性损伤”的界定并没有相关客观标准可作为依据。特斯拉公司作为专业汽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在向消费者出售其官方认证二手车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交易车辆的状况尤其是曾经的事故和维修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否则在双方对相关用语发生不同理解且缺乏客观权威认定标准时,应作出对特斯拉公司不利的解释。本案中,在双方对涉案车辆是否因事故发生结构性损伤存在分歧的情况下,特斯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另外,从特斯拉公司提交的涉案车辆维修照片看,涉案车辆的维修确实涉及到大面积切割、焊接等,这种修理方式和程度必然对消费者的购车意愿产生重要影响,而特斯拉公司仅仅告知韩潮“车辆不存在结构性损伤”,尚不足以达到应有的信息披露程度。不论从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来说,特斯拉公司都符合欺诈的客观要件。关于特斯拉公司是否具备欺诈故意的问题,综合本案事实可知,特斯拉公司对涉案车辆所发生的事故以及维修情况是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其具备欺诈的主观条件。综上,特斯拉公司构成欺诈,韩潮在2020年3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撤销后,特斯拉公司应向韩潮退还379700元购车款,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1139100元。由于以上赔偿款足以弥补韩潮的损失,故对其要求支付鉴定费6000元和公证费9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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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网上摘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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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12.37.*
原来如此,的确信息披露没有到位,所以韩的决定不是充分的
【 在 dynasty1215 的大作中提到: 】
: 本院认为,韩潮与特斯拉公司就涉案二手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特斯拉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过程中是否构成欺诈。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对于欺诈的认定,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予以综合判断。本案系特斯拉公司官方二手车交易,在交易前后,特斯拉公司关于涉案车辆的状况的说明主要围绕在“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是火烧、水泡车,也不存在结构性损伤”的层面上。但是,除了是否为火烧、水泡车能作出客观判断外,“重大事故”“结构性损伤”的界定并没有相关客观标准可作为依据。特斯拉公司作为专业汽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在向消费者出售其官方认证二手车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交易车辆的状况尤其是曾经的事故和维修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否则在双方对相关用语发生不同理解且缺乏客观权威认定标准时,应作出对特斯拉公司不利的解释。本案中,在双方对涉案车辆是否因事故发生结构性损伤存在分歧的情况下,特斯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另外,从特斯拉公司提交的涉案车辆维修照片看,涉案车辆的维修确实涉及到大面积切割、焊接等,这种修理方式和程度必然对消费者的购车意愿产生重要影响,而特斯拉公司仅仅告知韩潮“车辆不存在结构性损伤”,尚不足以达到应有的信息披露程度。不论从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来说,特斯拉公司都符合欺诈的客观要件。关于特斯拉公司是否具备欺诈故意的问题,综合本案事实可知,特斯拉公司对涉案车辆所发生的事故以及维修情况是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其具备欺诈的主观条件。综上,特斯拉公司构成欺诈,韩潮在2020年3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撤销后,特斯拉公司应向韩潮退还379700元购车款,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1139100元。由于以上赔偿款足以弥补韩潮的损失,故对其要求支付鉴定费6000元和公证费9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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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网上摘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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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61.135.28.*
听说美企很多都这样,宁可花大把律师费打官司,也不原因事先直接和解
碰到头铁的就容易栽
【 在 dynasty1215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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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说特斯拉的做法不够聪明,或者说不够“人性化”
: 如果能服个软,讨好下消费者,给点利益,也许结果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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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