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第一次看到有人这么赤裸裸的歪曲标准的
这到底你没看明白不懂装懂呢, 还是真的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 5.3.4.3 按附录F进行试验,蒸发排放试验结果应采用5.3.5确定的IV型试验劣化修正值进行加和校正,校正后的蒸发污染物排放量应小于表5限值要求。
看到“加和校正”,“校正后....排放量应小于表5限值要求”,这两处吗?
蒸发排放结果 + 劣化修正值之后“应”小于0.70,
所谓的国六B 没有更改蒸排标准,说的就是这个0.7没有变;
但实质上,对于3000公里蒸排值大于0.64,需要靠劣化值<0.06来挣命的车型来说,国六B的要求是抬高了。而对3000公里蒸排小于0.64的车款,确实也没区别;
【 在 oo7894 的大作中提到: 】
: 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刚刚由国六a转变为国六b。网上有人认为国六a标准和国六b标准中的蒸发污染物测试(IV型试验)的标准没有发生变化,这其实是不对的。本来一些讨论中@west网友已经将改变的部分讲清楚了,但版上一些人为了自己的面子或者其他目的继续胡搅蛮缠。有必要在此澄清。
: 蒸发污染物测试所用的IV型试验流程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是最后判定是否合规部分。以一般的小轿车为例,要求排放量低于0.70g。但允许在这个0.70g上再加上一个劣化修正值。推荐的劣化修正值是0.06g。也就是说,如果使用推荐劣化修正值,小轿车IV型试验的结果只要小于0.76就是合规的。但这个劣化修正值也可以使用V型试验测得的值,这样判定标准就有机会在0.76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些。
: 发生变化的就是这个用来测定劣化修正值的V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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