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对于涉及财产损失或者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以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深度调查,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推动问题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
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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