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northliv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按你的逻辑,撞死一个人,和撞死一堆人,你肯定选择前者了
这个有什么不对么?两害取其轻
: 你这道德高尚的令人无法反驳啊
: 假如你在医院,把你的器官捐出来,能救活五六个人,你也高尚一回吧
这个比喻不恰当,因为这个人不是唯一选择。
交通事故中,你所说的情况已经限定了“撞死一个人,和撞死一堆人”两种对策中选择。而你说医院,一定是有不止2种治疗方案,真要捐献器官也是有成百上千可以选择的人。
不要混为一谈。
医院救助病人,一定是以拯救所有生命为目标的,这不是这个要捐器官的“全部”选择,它可以选择不捐,自己生存或者死亡,而交通事故中,必须选择撞一个,不得不撞,那是物理定律决定的。
而且实际上,有挣得本人和家属同意,死后捐赠没有损坏器官,救助很多人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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