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中,刘大、刘二作为汽修人员,明知汽车公司系出于安全考虑对故障车的电池“上锁”,但为非法牟利,实施了复制电池序列号“解锁”电池的行为。电池上的序列号类似于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将其他车辆的电池序列号复制并写入故障车辆的电池系统中,相当于直接改变了原有电池的身份信息,这是一种典型的修改数据行为。汽车公司的电池管理系统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两人的这一修改行为直接导致了电池管理系统数据处理功能异常,汽车公司网络平台和国家数据监管平台的数据失真”
影响了被复制序列号的车在平台上的数据,判这个罪名没毛病
以下案例是去年的类似案例,不知道判的是不是这一例,但罪名和手段和造成的影响都是一样的。
仅供理解不了为什么是这个罪名网友理解。
“今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网安支队在辖区某新能源车企开展工作中,发现近期部分车辆的动力电池数据存在异常。通过企业信息系统,民警发现在同一时间段内,存在同一ID的动力电池在北京、江苏、上海、福建等多地同时出现并使用的情况。
按照国家监管要求,每一块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组,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能标准及安全设计技术要求,并配以唯一的电池ID编号。车辆一旦发生撞击、泡水等情况并达到一定程度时,电池组就会启动后台锁定功能,防止因电池原因发生进一步的危害。此时,车辆无法使用高压电,也无法行驶,需要运至维修站检测电池损伤情况,检测或维修合格后才能解锁,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经与车企技术人员深入沟通,民警发现这些相同ID号的车辆在之前都因交通事故而被后台锁住了电池组,无法充电和行驶。由此分析认为,这些同一ID号电池组内的数据极有可能被人为盗刷篡改,即把一套健康完好的电池组数据写入了多个故障电池组内,从而破解锁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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