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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dyatpk 的大作中提到: 】
: “办案中,刘大、刘二作为汽修人员,明知汽车公司系出于安全考虑对故障车的电池“上锁”,但为非法牟利,实施了复制电池序列号“解锁”电池的行为。电池上的序列号类似于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将其他车辆的电池序列号复制并写入故障车辆的电池系统中,相当于直接改变了原有电池的身份信息,这是一种典型的修改数据行为。汽车公司的电池管理系统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两人的这一修改行为直接导致了电池管理系统数据处理功能异常,汽车公司网络平台和国家数据监管平台的数据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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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了被复制序列号的车在平台上的数据,判这个罪名没毛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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