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齐文刀
所谓的“四民分等”,在国外早已有之,比如古印度的四阶种姓制度,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古希腊的斯巴达划分战士(斯巴达人)、商人和手工业者(柏里伊塞人)、奴隶(希洛人)等等。
从国内来看,这一制度是女真人的发明。12世纪他们建立金朝后,在任用公务员时,规定了四个等次的录取优先级,依次是女真人、渤海人、契丹人、汉人。
只不过风水轮流转,后世蒙古人继承了这套玩法,把原本金字塔尖的女真人,直接打落到第三等次了。
蒙元作为一个“世界帝国”,人口成分更复杂,这“四民分等”也就更精细,散见于政治、经济、法律、科举等等各项制度规定之中,构成了一整套社会管理和社会运行的“组合拳”。
01 详解四等级
第一等级当然是蒙古人,是统治者的“自己骨肉”。
据拉施特的《史集》记载,这一等次又分为两种人:
泛皇族和普通蒙古人。
所谓“泛皇族”,是跟黄金家族有着共同祖先的尼鲁温蒙古人,包括泰赤乌、兀鲁、札答兰等等二十多个部落;
普通蒙古人称迭列列斤蒙古人,包括弘吉剌、伯牙兀、兀良哈等等十余部;
其余如塔塔尔人、蔑儿乞人、斡亦剌人等等,早已被蒙古部落同化,也被视为是普通蒙古人。
据元朝人所著《辍耕录》的统计,当时蒙古氏族共72种。
第二等级称色目人,是蒙古统治者的幕僚、帮手和理财顾问,有点像今天的米国,盎格鲁撒克逊人身边站着的犹太人。
不过,这也是人种和民族成分最复杂的一类,元成宗时期曾规定,凡是蒙古、汉儿、高丽、蛮子以外者,都属于色目人——这就有点像后来的三哥,凡是外国人,也懒得再分了,统统归属到第二等级“刹帝利”。
那些被蒙古征服的欧亚各民族,诸如钦察人、阿速人、回回人、乃蛮人、唐兀人、畏兀儿人等等同归此类,后期也是派系林立相互倾轧,造成了元廷政局的反复震荡。
第三等级汉人,又被称为汉儿、扎忽歹,主要是中国北方地区,原金朝境内的被征服者,广义上来说,也包括蒙元较早进驻的四川、云贵一带的居民。
因此说,所谓“汉人”,其实并不限于北方人,也不限于传统汉族,女真、高丽、契丹、渤海等等族群也在“汉人”之列,《辍耕录》中统计的汉人,共分八种。
第四等级南人,又被称为蛮子、新附人、囊加歹,这便是欧亚大陆上最后一批被蒙古征服的族群:南宋的子民,其中绝大部分是汉族。
有意思的是,同属汉族,却根据地域的不同,分成了两个等级,被蒙古人“以汉制汉”,分而治之。
02 悬殊的政治待遇
后世的满清,虽然也是少数民族做皇族,但中枢重臣不乏汉人,这恐怕也是吸取了元朝的教训。因为元朝的公务员体系,简直太“自绝于人民”了——
相当于今天国务院的中书省,相当于国防部的枢密院,相当于中纪委的御史台,最高长官都是第一等级的蒙古人把持。
翻遍百年元史,在这些高层职位里,也才找到两个汉族出身的“国务院副总理”,也就是中书左、右丞。一个是史天泽,大地主兼大军阀,帮忽必烈一起打天下的元勋功臣;另一个是蒙古化的汉人贺惟一,很早就背祖改族,被蒙古人特赐蒙古姓氏,名曰“太平”。
中央政府如此,地方政府更甚。
蒙元政权在地方的军政实权,实质上掌握在“达鲁花赤”手里,其大概相当于中央特派员兼地方军区司令。
早在元朝建立以前,忽必烈政府就规定,各地的达鲁花赤必须由蒙古人担任,而且“永为定制”。
后世元成宗、元武宗、元仁宗又反复下禁令强调,一定不能叫汉人担任这一地方要职,倘若真的选不出合适的蒙古人任职,那就从做过蒙古贵族贴身奴才的色目人中选调。甚至,元廷还多次在国内搞整风运动,盘查是否有像贺惟一那样高度蒙古化,改了蒙古名字的汉人,冒充蒙古人做达鲁花赤的,一旦查出必须撤职,且“永不叙用”。
比如《元典章》就记载了一个第四等级的南人,本名黄祖太,早年跻身蒙古小哥的行列,改了个蒙古名字叫“伯颜”,在江西某县做了达鲁花赤,被查出后立即革职。此人在祖先面前,该不该叫作“无颜”呢?
还有各道廉访司,大概相当于中纪委巡视组,元成宗时有明文规定,长官应以蒙古人为主,实在有缺口,就选出身高贵(做过蒙古跟脚仆役)的色目人,再往下推,才是一般色目人、汉人。直到元朝中后期,担任各道廉访使的汉人,也不超过总职数的六分之一。
不过凡事无绝对。
一些条件极为艰苦的地区,比如湖广行省的一些边远山区,气候潮热、瘴疠横行,蒙古人和色目人不愿意去就职,汉人也就“勉为其难”,被派去做达鲁花赤了。
03 拉偏架的司法体系
司法维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元朝民族分化政策最“欺人太甚”之处。
早在忽必烈平灭南宋之前,元廷就发布禁令,“禁止汉人聚众与蒙古人斗殴”,但反过来说,如果蒙古人要打汉人呢?那么就是“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也就是说,被打者不能还手,但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走诉讼程序。
而一旦付诸司法,结果如何呢?
综合《元史·刑法志》和《元典章》的说法,蒙古人因为有争执,或者酒后乱性,把汉人打死了,要打五十七大板,同时赔偿烧埋银子,然后——就没有然后了。但假如,汉人打死了蒙古人,被处死那是一定的了,同时还要抄没全部家产,赔偿烧埋银子。
当然,以上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假如是蒙古官吏犯了法,依律须由蒙古人自己的司法人员审理,高级贵族还要交宗正府处置,那就很可能——板子和银子都免了。
以上只是举了故意杀人罪,这样一个极端的例子,其余不平等的规定就多了去了。再比如盗窃罪,初犯者要在左臂上刺字,再犯刺右臂,再犯刺脖子……但同时又说:“蒙古人有犯及妇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还有比如我们熟知的,汉人、南人不准私藏武器、不得集体狩猎、严禁集会、严禁结社等等,就不一一赘述了。但有一样,传说中,蒙古达鲁花赤要享受汉人新媳妇的“初夜权”?负责地说,这个真没有!
理由如下——
首先说,《元史》对这个事,根本就只字未提。
第二,从逻辑上说,你想,几十万蒙古人,才选出多少达鲁花赤来?要统治几千万人口的汉人,如果“初夜权”是一个定制的话,则驻地的这位达鲁花赤小哥,就必须“雨露均沾”,那花费的体力和精力,简直不敢想象——这不就是累死的牛吗?
第三个理由就是,当年的蒙古草原,掳掠婚、收继婚风俗盛行,所以人家蒙古小哥脑子里,压根就没啥“初夜权”的概念,这估计是南宋遗民套用了汉人的礼法观,以讹传讹的结果。
当然了,当年的南人们还有一个指望,那就是像先朝一样,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上流社会,这总该是一场公平竞争了吧?
04 不平等的科举考试制度
从隋唐帝国开始,科举考试就逐渐成了社会上下层流动的阶梯,到了宋代流量突然加大,保证了社会精英能穷经皓首一心苦读,终生为统治阶层所用。
蒙古汗国其实早在窝阔台汗时期,就搞过一次“戊戌选试”,选拔了少量汉族儒生充实官员队伍。但直到半个多世纪后的元仁宗时代(公元1313年),元廷才顺应民意恢复了科举制度,然而仍旧坚持“四民分等”的分化政策,好事并没有办好。
无论考试还是录取,蒙古人、色目人都是单列进行,不与汉族同等考量。科目上,蒙古人、色目人只考两场,汉人、南人则需要考三场;录取时,蒙古色目为一榜,汉人南人为另一榜。
当然,如果你是家学渊源,汉化较深的蒙古人,想要考汉人的科目,这也是鼓励的,但放榜时,会被抬高一等录取。
那么录取名额是否按人口比例划分呢?
对不起,虽然汉人、南人的考生数,要远远超过蒙古和色目人,但是四类人的录取人数却是一样的,乡试与会试,总共录取100人,四个等级均分,各为25人,进入最终的殿试。
根据地域的不同,例如河南行省录取汉人会多一点,江浙行省则录取南人偏多一点,但全国总数中的比例,这是政策红线,决不能突破的。
对于注重教育、穷经皓首、立志“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汉族知识分子来说,这样的歧视制度,着实突破底线了,有点“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意思。
时人曾作诗一首道:
儒生心事良独苦,
皓首穷经何所补?
胸中经国皆远谋,
献纳何由达明主?
是啊,朝堂上达不到“明主”,那就只有在草莽之间寻一个“大明”之主,敢教日月换新天了。
但元朝科举制度最害人的地方,并不在于此。
因为当时蒙古小哥“略输文采”,没有那么深厚的学养和制度设计能力,只能因陋就简,采用前朝的科研成果,将南宋儒学中,比较通俗易懂的程朱理学,作为科考取士的制度标准。
比如出题和答题时,选用的《四书》、《诗经》,必须采用朱注,《尚书》必须取朱熹学生的注解,《周易》必须取程朱之说,《春秋》必须采用程颐一派的版本……总之,考试内容和阅卷标准,必须以程朱理学的阐述和推导为本,严禁采用别家之言、严禁自行发挥。
从此之后,中国的知识分子,就必须清洗掉自己的独立思维,在思想和表达上,力求被程朱“灵魂附体”,才能通过科考而荣身。后来的明清两代,其实在科举制度上也是沿袭了元朝的框架,只不过内容限定更加严格,形式上,也采取了更精致的八股文。
从这个角度上讲,元朝开创的“程朱版科举”制度,绵延长达六百年,直到清末才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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