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讨元檄文》:如蒙古、色目,虽非华夏族类,然同生天地之间,有能知礼义,愿为臣民者,与中夏之人抚养无异。
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元史·刑法志·斗殴》
监察御史韩元善言:「历代国学皆盛,独本朝国学生仅四百员,又复分辨蒙古、色目、汉人之额。请凡蒙古、色目、汉人,不限员额,皆得入学。」
又监察御史陈守中言:「请凡仕者亲老,别无侍丁奉养,不限地方名次,宜从优附近迁调,庶广忠孝之道。」皆不报(未批复)。丁巳,诏:「蒙古、色目犯奸盗诈伪之罪者,隶宗正府;汉人、南人犯者,属有司。」壬戌,诏定科举流寓人名额,蒙古、色目、南人各十五名,汉人二十名。——《元史·惠宗本纪》
每岁终,通计其年积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员,以四十名为额,内蒙古、色目各十名,汉人二十名。岁终试贡,员不必备,惟取实才。——《元史·志第三十一》
凡怯薛出身:元初用左右宿卫为心膂爪牙,故四怯薛子孙世为宿卫之长,使得自举其属。诸怯薛岁久被遇,常加显擢,惟长官荐用,则有定制。至元二十年议:「久侍禁闼、门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减职事一等,否则量减二等。」至大四年,诏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汉人降三等。
凡选举守令:至元八年,诏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备者,为上选。九年,以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添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二十三年,诏:「劝课农桑,克勤奉职者,以次升奖。其怠于事者,笞罢之。」二十八年,诏:「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外,长官并宜选用汉人素有声望,及勋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资品相应者,佐贰官遴选色目、汉人参用,庶期于政平讼理,民安盗息,而五事备矣。」——《元史·志第三十二》
大德四年,省议:「诸职官子孙荫叙,正一品子,正五品叙。从一品子,从五品叙。正二品子,正六品叙。从二品子,从六品叙。正三品子,正七品叙。从三品子,从七品叙。正四品子,正八品叙。从四品子,从八品叙。正五品子,正九品叙。从五品子,从九品叙。正六品子,从六品子,近上钱谷官。正七品子,酌中钱谷官。从七品子,近下钱谷官。诸色目人比汉人优一等荫叙,达鲁花赤子孙与民官子孙一体荫叙,傍荫照例降叙。」——《元史·志第三十三》
其实,处处都有痕迹的,这事洗不掉的。
至于蒙古人里的穷人,是因为蒙古自己本来就是奴隶制的体制,蒙古贵族对待同族的奴隶没什么同胞情谊也正常。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虽说是纪传体,但连野史都不见得算。日本学者如箭内亘等也是支持四等级的结论。
: 否定四等级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因为没有,不存在,直到清末才第一次被提出,哪有否定的需要?元代即便遮掩自己恶行,也没必要单独不记载这个,更被诟病的九儒十丐,儒生地位不及娼妓反而并不避讳……明朝建立初,朱元璋多次说到元朝的政治上的诟病,但是从未提起过元朝的四等人制
: 虽然没有记载明确否定四等级划分的说法,但也不是没有可以证否这是个的史料。比如,元史《世祖本纪三》的记载,忽必烈曾有明确的诏书,规定了让蒙古人负责各路达鲁花赤的职务,汉人担任总管职务,回回人担任同知职务,并且这项诏书也明确表示要永久执行。从官品阶级来讲,总管和达鲁花赤的等级是相同的,并且总管职位的等级要比回回人所担任的同知的等级还要高。而且忽必烈还强调是永为定制,从元成宗到元惠宗基本都是遵循古制,可见此制度并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做到实际贯彻执行。如果汉人和南人的地位低下,那为什么又要设置高官?所以单从做官这方面来看,汉人的地位已经高于色目人(也就是回回人),这一点已和四等人制中色目人地位高于汉人和南人这一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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