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根本错误在于,看不到后世的区区县太爷就能成为当地王法,但凡手里有点权利的官僚,就能轻松凌驾于制度之上,在当地胡作非为,这远远比秦的法家体制混乱,这是法家体系缺失儒家独大的必然结果。秦国的法制管不住君主,但好歹能约束住下面的官僚。这已经比六国乃至后世超前百倍。你用现代法制的含义来苛求2000年前的秦制,是不是没事找事?
【 在 whx83 的大作中提到: 】
: 今天说的法制和古代法家思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古代法家目的是君主集权,它对标的是先秦的贵族制。相比于后者,法家那一套更能调动当时的底层民众的积极性,更好地形成合力,效率更高,因此对后者具有碾压优势,在当时有着制度优越性。
: 但是,这一切的一切,有一个在法上之人,就是君主,他是不受法的约束的。不光君主本人胡搞不用受法的约束,就连依据法应当接受处罚的其他人,只要君主乐意,一句话就可以赦免。这其实还是人治的一种形态。而人治,恰恰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制”的对立面。(只谈事实,不谈好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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