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于 (Wed Sep 3 11:08:19 2008) 提到:
作者: Petriv
我们知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做得其中一件事情,就是废除国
民政府的“六法全书”,也就是说,国民政府的法制体系被推翻。但是在1949
年到1979年的很长一段时间里,PRC 政府却并没有建立一套系统性的成文法律
体系,可以看到,除了婚姻法、宪法外,包括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基本法律,都是迟至1979年之后才出现的,在这之前,除了
政务院/ 国务院的一些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些条例外,并没有成文法作
为法院审判的依据。我们知道,在文化大革命前很长一段时间,中国虽然由政
党、政府政策替代法律,政党、政府决定替代法院判决的情形,但是以法院为
核心的司法审判体系还是存在并运转的,而通过对早期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批
复,我们也似乎能够看到,那个时代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实际上却依然
是在维护并运用基本的法律和法制理念的,这也可能是中国当代政治体制的一
个特点——虽然中国是全国人大最高,法律采成文法,但是最高法院的批复和
司法解释却有着法律般效力——的原因
几年前我在读一些判决的时候,就有一个猜想,或许,那个时代的法官,由于
他们仍然具备法律人的基本训练,而自觉、不自觉的,在法律体系荡然无存的
时候,维护着基本的法律和法制观念,甚至可以说,是最高法院逐步确立了法
律在运用过程中的基本规范?我也曾试图想研究这个问题,但是却因为种种原
因一直没有进行下去。现在,我也不打算研究这个问题,不过,倒是很有兴趣
和大家分享一些最高法院的批复,这些批复在我看来很有趣,其有趣的原因在
于,批复所阐述的,都是当代法律人,甚至普通人都明白的基本的法制理念,
但是在那个时代,却需要最高法院来一一解释。当然,有一些批复看似简单,
但是在废除六法全书的背景下,却有着确立法律基本原则的作用,这也颇值得
我们留意。
更进一步来讲,当代法学院的学生可能对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判决津津乐道,
甚至会把他们当作半神来膜拜,而回首50多年前,PRC 刚刚建立时的最高法院,
那些法官们在那样的时代中,所作的一些决定或者批复,或许没有阐发什么新
的东西,但是,是不是他们难能可贵的坚守了一些东西?我在这里不下判断,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研究咯。
以下便是一些批复的摘录和我简要的评论:
1、强调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
起上诉的命令
194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天津市人民法院:
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今后京、津两市人民法院须于判决书后载明:“如
不服本判决,得于判决送达后××日内(民事判决20日,刑事判决10日)向本
院提起上诉,由本院转送上级法院”等字样,使当事人得知应向何法院提起上
诉为要。
此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社会渣滓”是否有上诉权问题的函
1954年10月14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湖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秘密(54)字第33号函阅悉。关于第二个问题“社会渣滓犯罪,是否有上
诉权”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渣滓”范围很广而且复杂,其含义也不很清,故用这一罪犯名称不
很恰当。
二、是否准许这些罪犯上诉,按一般原则,应该准许上诉。
评论:
第一个批复的背景,我猜想应当是当时华北人民法院结束后,有可能出现一审
判决后当事人不知上诉的情形,而特地强调地方法院在判决载明上诉权,以防
止当事人被忽悠了。1949年11月,国内战争还没有结束,PRC 成立也不过一个
月,兵荒马乱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命令,等于重申或者说确认了当事人的
上诉权,这等于确认了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当事人有权上诉,寻求上级
法院对原审法院判决的审查。因此,这个命令显然是意义重大的。
而第二个批复……
2、确认当事人死亡,案件即告终结这一诉讼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县法院判处死刑的犯人因病死亡是否需要复核问题的指令
1949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据你院法审字第38号呈报:高邑县在押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于本年10月26日夜
12时,因患肺结核病死亡,是否仍应复核,请核示等情。查犯人已死,该案即
属终结,无再核示之必要。
此令
附:河北省人民法院关于高邑县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因病身亡是否需要复核的
报告 法审字第3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据高邑县报告,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于本年6月4日被判处死刑,报送太行法
院复核,未奉批回,该犯忽于10月18日夜,急患肺结核病,全身发烧,肺部疼
痛,大便下不来,全身肿胀,请医诊治,服西药五剂,中药一剂,均不见效。
至10月26日夜12时,因病身亡,检同诊断书验断书报请备案等情。查我院于10
月26日收到高邑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一案卷宗,系由石家庄专员公署转来的,
我院尚未复核,而该犯郭士俊早已死亡,究竟这案是否仍应复核?颇有异议。
有说犯人已死亡,犯罪主体不存在,已无复核之必要,发还原卷归档即可;有
说犯人虽已死亡,而罪名仍应确定,以分别病死罪死俾免淆混不清,认为仍有
复核之必要,究应如何办理之处,未便决定,特检同诊断书验断书,备文呈请
鉴核示遵。
1949年11月10日
评论:
这又是一个百废待兴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所确立的司法原则,如果有成文的刑事
诉讼法,自然无需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这一批复,但是在六法全书被废除,新的
法律还没有生效的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活动在某种情况下是否停止,
做了一个规定,在我看来,这也是在慢慢的确立正常的司法秩序的过程。
3、关于刑期是否可以延长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徒刑期满可否酌情延长问题的解答
195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问:徒刑或劳役期满,而被告仍有危害性,不宜释放时,可否延长其徒刑或劳
役的期间?
答:我们认为判刑既有一定依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政策),就不能随便延
长,这是人民法律的尊严。如执行期间继续发现其犯罪行为,如逃跑、暴动、
杀人……等,则应再经法院另为审判,不能由监所擅自延长刑期。如果没有另
外犯罪行为,仅系估计某犯人出狱之后仍可能有危害性,就不能作为加刑的依
据。
评论:
这里又是一个确立“common sense”的理性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显然并没有
被高涨的革命热情冲昏头脑。
4、保护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买得的汉奸房产应否没收的问题
195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法院:
(一)没收汉奸财产是对汉奸罪犯刑事处分的一种。如汉奸房产早已辗转卖给
确实不知情的第三人,经证明该第三人买得的这份房产确系出于正当的行为,
那他所获得的产权,应认为合法有效,人民政府应予以保护。如再作为汉奸财
产予以没收,显然是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二)有人主张第三人买的既是汉奸房产,也应没收,“不知情的第三人虽受
有损失,仅能向出卖人求偿。”这种看法实质上是为了没收而没收,不顾其他
影响,显然是不对的。因为照这样处理,会引起社会很大纷扰,牵涉人民之间
更多纠纷,而对汉奸本人并无多大惩处意义。因汉奸财产有的已转卖数次,牵
涉很多人,有的汉奸已逃亡,事实上合法第三人也无法一层一层地向出卖人追
偿损失。
评论:
这个答复实际上确立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5. 高利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
1952年11月27日,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你院法总字第一二一〇号函悉。关于城市借贷利息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问题,
经函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兹据复称:“关于城市借
贷利率以多少为宜的问题,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
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但降低利率目前主要应该依靠国家银行广泛开展
信贷业务,在群众中大力组织与开展信用合作业务,非法令规定所能解决问题。
为此人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
似亦不宜干涉。”我们认为,中央财经委员会的意见是正确的。你区吉林、辽
东等省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目前具体情况,参照办理。
此复
评论:
这个批复很有意思。
首先,最高法院人同意自治原则:“人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使超过三分,只要
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并非依据行政机关的解释而做出批复,留心倒数第二句话:
“我们认为,中央财经委员会的意见是正确的”——虽然实际上,法院可能是
依附于党和政府的,但是在批复的行文中,却是“我们认为是正确的”来加一
个追认,即,最高法院表达的是法官们的意见,这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不说,
它还是强调一定程度的独立性的。
6、信仰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天主教徒结婚问题的批复
1953年8月3日,最高法院华东分院
江苏省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处理婚姻案件的汇报”
(乙)运动中遇到难以解决的政策问题之(三)中,提及:关于天主教徒与教
外人士结婚,神甫出面干涉,应如何对待的问题,经我院与有关部门联系,并
报经中央司法部核示后,提出如下意见:对于天主教神甫之此种干涉,一般应
作为教会内部的事件,以教徒自愿为原则,政府不予过问。若教会方面坚持干
涉,且教徒又不愿服从时,则政府应予教徒以法律保障。根据共同纲领及婚姻
法的规定,对教徒的婚姻自由,予以保障。
评论:
这个批复有趣的地方在于最高法院对于宗教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当时的法
院,确是承认信仰自由的。
7、宪法不能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批复
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刑2字第336号报告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
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
告中指出:“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
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
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
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此复。
评论:
某些学者在讨论“宪法的司法化”的时候,对这个批复大加鞭挞,说这个阻碍
了人民法院适用宪法。我理解,从呼吁宪法进入司法审查的角度,或许有政治
上的意义,但是,如果考虑当时的背景,我却认为,这些学者有些冤枉了最高
法院。在1955年的新疆,如果没有这么一个批复,参考我们前面看到的地方法
院提出的各种“奇怪”的问题,更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恐怕是,地方的法院即
根据宪法,对于反对当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的人,在惩治反革命条例中
没有规定罪名的,一概以违反宪法,肆意判刑吧。在当时的环境下,最高法院
作出这么一个批复,实际上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对镇压反革命,规定了尺度吧。
(未完待续)
☆─────────────────────────────────────☆
SuraNonSword (修罗无剑·譕侟※真的言無人存嗎) 于 (Thu Sep 4 14:25:17 2008) 提到:
petriv这篇未写完的文字 角度非常新颖,里面的很多观点我也深有同感,
但是有一点,如果以法制史研究的角度,可能还要考虑这些批复做出时候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到底是哪些人,那些人的背景如何,诸如此类的问题?仅仅靠批复文本去回溯当时的一些状态,似乎稍微单调了些。。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档案室大门不是敞开着的,petriv不妨走走门路,去探听一些虚实?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的写作做些贡献:)
【 在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的大作中提到: 】
: 作者: Petriv
: 我们知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做得其中一件事情,就是废除国
: 民政府的“六法全书”,也就是说,国民政府的法制体系被推翻。但是在1949
: ...................
☆─────────────────────────────────────☆
petriv (爱中国,吃狗肉) 于 (Thu Sep 4 16:16:53 2008) 提到:
这个是很多年前写的了。当年一次跟贺卫方吃饭还是什么场合,聊过这个问题,
老贺也觉得是挺有意思的,当年还鼓励我研究来着
我说我还处在满天飞顾肚腹的阶段
要是有人能研究就好了,要阅读大量历史资料什么的,还是挺复杂一件事
当然学术价值有多大就不好说了
然后就荒到现在,被alarm翻出来啦。
【 在 SuraNonSword (修罗无剑·譕侟※真的言無人存嗎) 的大作中提到: 】
: petriv这篇未写完的文字 角度非常新颖,里面的很多观点我也深有同感,
: 但是有一点,如果以法制史研究的角度,可能还要考虑这些批复做出时候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到底是哪些人,那些人的背景如何,诸如此类的问题?仅仅靠批复文本去回溯当时的一些状态,似乎稍微单调了些。。
: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档案室大门不是敞开着的,petriv不妨走走门路,去探听一些虚实?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的写作做些贡献:)
: ...................
☆─────────────────────────────────────☆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于 (Thu Sep 4 16:27:04 2008) 提到:
以前和我姨妈闲聊的时候,也听她说过一点这方面的事情,所以比较感兴趣
她是北大民商法专业的硕士……
【 在 petriv (爱中国,吃狗肉)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是很多年前写的了。当年一次跟贺卫方吃饭还是什么场合,聊过这个问题,
: 老贺也觉得是挺有意思的,当年还鼓励我研究来着
: 我说我还处在满天飞顾肚腹的阶段
: ...................
☆─────────────────────────────────────☆
SuraNonSword (修罗无剑·譕侟※真的言無人存嗎) 于 (Thu Sep 4 16:47:00 2008) 提到:
学术价值当然是会很多的,随着年代的迁移,建国初期的那些资料也逐渐开始解封,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史的研究除了一堆资料堆积,基本上还是0起点,
你这个选题确实很不错,司法解释的文本应该都好找,难找的倒是这些批复是哪些人做的,当时做这些批复时候的会议纪要是什么样的,这就会直接与当时的那些政治事件和政治运动的背景联系起来,如果能找到这些。。。这项研究将会非常有价值。。。
最高院倒是有些认识的人,但是这些档案要看到,还是非常之不容易的吧。
【 在 petriv (爱中国,吃狗肉)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是很多年前写的了。当年一次跟贺卫方吃饭还是什么场合,聊过这个问题,
: 老贺也觉得是挺有意思的,当年还鼓励我研究来着
: 我说我还处在满天飞顾肚腹的阶段
: ...................
☆─────────────────────────────────────☆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于 (Thu Sep 4 16:54:24 2008) 提到:
很多批复属于很基本的司法原则的范畴,恐怕和政治事件政治运动很难联系起来。
【 在 SuraNonSword (修罗无剑·譕侟※真的言無人存嗎) 的大作中提到: 】
: 学术价值当然是会很多的,随着年代的迁移,建国初期的那些资料也逐渐开始解封,
: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史的研究除了一堆资料堆积,基本上还是0起点,
: 你这个选题确实很不错,司法解释的文本应该都好找,难找的倒是这些批复是哪些人做的,当时做这些批复时候的会议纪要是什么样的,这就会直接与当时的那些政治事件和政治运动的背景联系起来,如果能找到这些。。。这项研究将会非常有价值。。。
: ...................
☆─────────────────────────────────────☆
SuraNonSword (修罗无剑·譕侟※真的言無人存嗎) 于 (Thu Sep 4 17:01:13 2008) 提到:
例如第7个,关于宪法不能直接援引进行定罪科刑,实际上和当时的政治运动是有关系的,而且一直影响到后来的法律实践与认知。。
类似这些就很有意思,另外一些,诸如“社会渣滓”那个之类,虽然不和政治事件直接相关,但是既然是一些非常基本的司法原则,为何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来进行最后的批复,不也表明基层司法对“基本司法问题”也争论很大吗?这算不算一个政治现象?
【 在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的大作中提到: 】
: 很多批复属于很基本的司法原则的范畴,恐怕和政治事件政治运动很难联系起来。
☆─────────────────────────────────────☆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于 (Thu Sep 4 17:30:48 2008) 提到:
关于宪法的这一条,当时国内大规模的镇反运动已经结束、而毛泽东关于“人
头不是韭菜,割了一茬又长一茬”的“慎杀”指示也早就广为传达,看不出有
什么大规模的政治运动能和它挂上钩。我更倾向于认为,这是因为基层干部、
特别是基层司法干部对于宪法这个新生事物不熟悉,不明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
到底该如何定位、发挥什么作用,所以在没有成文法可用的时候,就出现了随
意拉宪法“顶缸”的现象。
至于“社会渣渣”这个批复,就有必要和中国的传统结合起来看了。
在中国传统的司法观念中,隐含着对某一特定社会群体的差别对待的因素——
比如说清代,依照《大清律》地方官是不能随便杀人的,所以地方官员也确实
很难轻易治死一个士绅(比如杨乃武案,地方官就是不敢杀人灭口)。但是对
于普通老百姓就不同了,一个“刁民”的所谓“罪名”就可以把他们往站笼里
面一扔,是死是活全看老爷的心情和品性,某些酷吏衙门口的站笼里从来不缺
少尸体和奄奄一息的“刁民”。直到陕甘宁边区时期,治“二流子”(基本上
就是流氓无产者这一类的)的很多手段其实是不尊重他们的人身权利的,但是
可以毫无障碍地推行并且得到群众的拥护,因为普通群众同样讨厌甚至憎恨那
些“二流子”,无论怎么整治他们群众都会拍手称快。
这种差别对待的观念很少被公开、正式地确立,但是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
直到今天都还时不时有所表现——比如过去小地方的民间,经常发生把与他人
通奸的“破鞋”衣衫不整地游街示众的事情,群众都不以为奇,只要不害及人
命、政府也很少出面制止。所以,这个批复的产生更多的应该和中国的司法历
史司法传统结合起来看。
【 在 SuraNonSword (修罗无剑·譕侟※真的言無人存嗎) 的大作中提到: 】
: 例如第7个,关于宪法不能直接援引进行定罪科刑,实际上和当时的政治运动是有关系的,而且一直影响到后来的法律实践与认知。。
: 类似这些就很有意思,另外一些,诸如“社会渣滓”那个之类,虽然不和政治事件直接相关,但是既然是一些非常基本的司法原则,为何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来进行最后的批复,不也表明基层司法对“基本司法问题”也争论很大吗?这算不算一个政治现象?
☆─────────────────────────────────────☆
petriv (爱中国,吃狗肉) 于 (Thu Sep 4 22:10:10 2008) 提到:
【 在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的大作中提到: 】
: 关于宪法的这一条,当时国内大规模的镇反运动已经结束、而毛泽东关于“人
: 头不是韭菜,割了一茬又长一茬”的“慎杀”指示也早就广为传达,看不出有
: 什么大规模的政治运动能和它挂上钩。我更倾向于认为,这是因为基层干部、
: ...................
这个在毛泽东文集里面专门有讲过。
话说我在看毛泽东文集之前,也还没有想到,镇反确实很残酷,杀了很多人
你说的很有道理
我当时注意的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
印象里新疆镇反结束的时间是不是要晚一些?
不过这个当年就没有做过考据。
当年写这个,其实是有感而发
北大某教授,历来鼓吹宪法司法化(就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适用宪法,比方说涉及言论自由啊什么的),鼓吹这个倒是没错,然后翻过来就批判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
2002年北大法学院研究生考试还出了这个题
我当时的感觉是,最高法院的这个意见的历史背景,和你的理解很像,尤其还强调不能拿宪法论罪科刑,这个还是很重要的,要不然地方法官,直接说,某某某人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判刑,就乱套了
☆─────────────────────────────────────☆
rul (晃晃) 于 (Thu Sep 4 22:12:46 2008) 提到:
镇反那是社会旧帐大清算
你想想几十年积累下来的矛盾积怨一次算清
所有的会道门一次搞干净
北京死刑大概是1500
其中有300多是原籍的旧帐
【 在 petriv (爱中国,吃狗肉)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在毛泽东文集里面专门有讲过。
: 话说我在看毛泽东文集之前,也还没有想到,镇反确实很残酷,杀了很多人
: 你说的很有道理
: ...................
☆─────────────────────────────────────☆
SuraNonSword (修罗无剑·譕侟※真的言無人存嗎) 于 (Thu Sep 4 22:49:25 2008) 提到:
你说的陕甘宁边区的那些做法一直延续到文革结束,甚至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与“反革命罪”也是一个筐,其在基层的法院审判过程中,解释也比较随意。
文革期间的 云南的“骂翻汽车罪”、“梦奸罪”,还有“反革命咪咪笑罪”,虽然是非常难得的个案,但是这种极端案例也能说明一点。
现在的司法也不是“依法审判”,而更重要的是体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这样的口号也是从长期的社会主义审判实践中衍生出来的。这也是现在的王胜俊“三个至上”思维的历史渊源之一。当然这有些扯远了。
但是那时候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做司法解释的时候到底更关注“司法原则”,还是其他的因素,这个还是有待继续调查。
【 在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的大作中提到: 】
: 关于宪法的这一条,当时国内大规模的镇反运动已经结束、而毛泽东关于“人
: 头不是韭菜,割了一茬又长一茬”的“慎杀”指示也早就广为传达,看不出有
: 什么大规模的政治运动能和它挂上钩。我更倾向于认为,这是因为基层干部、
: ...................
☆─────────────────────────────────────☆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于 (Thu Sep 4 23:03:59 2008) 提到:
甭提了,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所以历史上所形成的一些传统习惯
嘿嘿,超级强大!强大到什么程度?从我对社会的了解,直到70年代甚至80年
代都还在发生着效用……
【 在 SuraNonSword (修罗无剑·譕侟※真的言無人存嗎)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的陕甘宁边区的那些做法一直延续到文革结束,甚至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与“反革命罪”也是一个筐,其在基层的法院审判过程中,解释也比较随意。
: 文革期间的 云南的“骂翻汽车罪”、“梦奸罪”,还有“反革命咪咪笑罪”,虽然是非常难得的个案,但是这种极端案例也能说明一点。
: 现在的司法也不是“依法审判”,而更重要的是体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这样的口号也是从长期的社会主义审判实践中衍生出来的。这也是现在的王胜俊“三个至上”思维的历史渊源之一。当然这有些扯远了。
: ...................
☆─────────────────────────────────────☆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于 (Thu Sep 4 23:13:19 2008) 提到:
镇反的主要目标是扫荡旧中国维持那一套统治秩序的社会基础
也就是蒋记民国接收过来借此迅速执掌中央政权同时也迅速腐朽化的那一套东西
这种扫荡的目标,越是国民党中央势力强大的地方、越是根深蒂固
越是传统的汉族官僚·士绅联合体牢固掌控的地方
社会基础传统延续越强大、“镇反”运动也就越发激烈和残酷
所以,在新疆这种少数民族地区,“镇反”斗争的强度反而越弱一些
更具体点说,新疆的传统封建势力宗教势力和民族势力,在盛世才统治时期
一直遭受了残酷的镇压——盛督办不单纯是对共产党狠哦:-)
盛督办当年向蒋记民国中央摇尾示好,拿在疆中共人员当投名状、残酷迫害
未必是盛督办反革命本性所致,而是其一贯的残酷统治手段的惯性的必然结果
新疆和平解放后,最大的问题最大的敌人,就是乌斯满匪帮、而非其它
【 在 petriv (爱中国,吃狗肉)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在毛泽东文集里面专门有讲过。
: 话说我在看毛泽东文集之前,也还没有想到,镇反确实很残酷,杀了很多人
: 你说的很有道理
: ...................
☆─────────────────────────────────────☆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于 (Thu Sep 4 23:22:37 2008) 提到:
北京才杀了1500人那算是毛毛雨
广西这种著名的典型案例咱就不说了
贵州、黔西北、我的老家,一个人口不超过20万的偏远县
镇反的时候,我外公在县公安局预审股副股长任上
——本股只有两个人、都是小知识分子出身的新干部
单是经他的手送往地区签字处决的“镇压反革命分子复核表”名单,累计超过百人
关押、管制人员另算,剿匪过程中击毙的匪首另算……
那是一场非常残酷的、重组了中国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运动
【 在 rul (晃晃) 的大作中提到: 】
: 镇反那是社会旧帐大清算
: 你想想几十年积累下来的矛盾积怨一次算清
: 所有的会道门一次搞干净
: ...................
☆─────────────────────────────────────☆
sioungiep (老实的狗熊) 于 (Fri Sep 5 00:23:08 2008) 提到:
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不是制定规则和遵守规则,而是“讲理”。至今如此啊。hoho。
【 在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的大作中提到: 】
: 甭提了,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所以历史上所形成的一些传统习惯
: 嘿嘿,超级强大!强大到什么程度?从我对社会的了解,直到70年代甚至80年
: 代都还在发生着效用……
: ...................
☆─────────────────────────────────────☆
jiang2000 (自强不息,爱我中华) 于 (Fri Sep 5 00:24:37 2008) 提到:
镇反杀人数据在周恩来的政府工作报告里面
【 在 petriv (爱中国,吃狗肉)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在毛泽东文集里面专门有讲过。
: 话说我在看毛泽东文集之前,也还没有想到,镇反确实很残酷,杀了很多人
: 你说的很有道理
: ...................
☆─────────────────────────────────────☆
jiang2000 (自强不息,爱我中华) 于 (Fri Sep 5 00:26:45 2008) 提到:
高院前不久的组织生活中强调了定刑要讲政治,这一点本身并没有什么错,当然如何把握就另当别论了
【 在 sioungiep (老实的狗熊) 的大作中提到: 】
: 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不是制定规则和遵守规则,而是“讲理”。至今如此啊。hoho。
☆─────────────────────────────────────☆
rul (晃晃) 于 (Fri Sep 5 09:09:26 2008) 提到:
基层的东西是带有历史传统性和地方性
一味钻到最高层那是舍本求末
任何制度都是和这个国家民族的历史传统分不开的
你这些说法是典型的抱着基本法律书不看其他
【 在 SuraNonSword (修罗无剑·譕侟※真的言無人存嗎)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的陕甘宁边区的那些做法一直延续到文革结束,甚至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与“反革命罪”也是一个筐,其在基层的法院审判过程中,解释也比较随意。
: 文革期间的 云南的“骂翻汽车罪”、“梦奸罪”,还有“反革命咪咪笑罪”,虽然是非常难得的个案,但是这种极端案例也能说明一点。
: 现在的司法也不是“依法审判”,而更重要的是体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这样的口号也是从长期的社会主义审判实践中衍生出来的。这也是现在的王胜俊“三个至上”思维的历史渊源之一。当然这有些扯远了。
: ...................
☆─────────────────────────────────────☆
rul (晃晃) 于 (Fri Sep 5 09:13:31 2008) 提到:
杀人的标准基本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特务高干
二是土匪骨干
三是历史上有血债
第三类可就是典型的民间恩怨,也是杀人的主要部分
别看都是镇压反革命,到了一些报告里大头都是一些民间恩怨
就是一些拉锯地区清算,也不是单纯国共之争造成的,很多都是接着这个反共名头
除掉对手不顺眼的
开始很多大城市和新区不积极,因为这些人那是历届政府必须依靠的基层力量
直到杀掉几个后,才真正动起来,老百姓是非常聪明的,没有榜样是不行的
但也很可怕,要求杀掉的一些原因远远超出原来设想的标准
【 在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的大作中提到: 】
: 北京才杀了1500人那算是毛毛雨
: 广西这种著名的典型案例咱就不说了
: 贵州、黔西北、我的老家,一个人口不超过20万的偏远县
: ...................
☆─────────────────────────────────────☆
Wanderor (流浪汉@_@) 于 (Sat Sep 6 03:04:18 2008) 提到:
这个惯性九十年代都存在。话说我十多年前高考完了去县城取录取通知书,一下车,就看见军车(武警?)压着六个死刑犯开赴刑场,后面海押着十来个观刑的犯人。一个40万不到的县,那段时间每半年处决一批六个犯人,连续三批。
【 在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的大作中提到: 】
: 北京才杀了1500人那算是毛毛雨
: 广西这种著名的典型案例咱就不说了
: 贵州、黔西北、我的老家,一个人口不超过20万的偏远县
: ...................
☆─────────────────────────────────────☆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于 (Sat Sep 6 09:18:07 2008) 提到:
一年执行18例死刑也不算什么不得了的事情吧,太正常了
只要多打掉几个团伙就凑够数了
我不认为这是什么“惯性”,现在判死刑的都该杀,而且实际上杀得还不够
【 在 Wanderor (流浪汉@_@)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惯性九十年代都存在。话说我十多年前高考完了去县城取录取通知书,一下车,就看见军车(武警?)压着六个死刑犯开赴刑场,后面海押着十来个观刑的犯人。一个40万不到的县,那段时间每半年处决一批六个犯人,连续三批。
☆─────────────────────────────────────☆
arsenal (知识越多越反动) 于 (Sat Sep 6 10:40:46 2008) 提到:
这是严打期间,毙三几个人根本是小菜
【 在 Wanderor (流浪汉@_@)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Re: 早期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有趣的批复(ZZ)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Sep 6 03:04:18 2008), 站内
:
: 这个惯性九十年代都存在。话说我十多年前高考完了去县城取录取通知书,一下车,就看见军车(武警?)压着六个死刑犯开赴刑场,后面海押着十来个观刑的犯人。一个40万不到的县,那段时间每半年处决一批六个犯人,连续三批。
:
: 【 在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的大作中提到: 】
: : 北京才杀了1500人那算是毛毛雨
: : 广西这种著名的典型案例咱就不说了
: : 贵州、黔西北、我的老家,一个人口不超过20万的偏远县
: : ...................
:
: --
: What I had never seen before was the saddened, softened light of the
: once proud eyes; what I had never felt before was the friendly touch
: of the once insensible hand.
: 这一对当年顾盼无人的眸子今天投出的一脉凄凉而柔和的光采,那是我从未见
: 过的;这一只当年毫无感情的手今天握在我的手里给我的友谊的温暖,那是我
: 从未领略过的。
:
:
: ※ 来源:·水木社区 newsmth.net·[FROM: 123.112.38.223]
☆─────────────────────────────────────☆
grafting (jerry) 于 (Sat Sep 6 12:11:17 2008) 提到:
90年代有严打?
【 在 arsenal (知识越多越反动)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是严打期间,毙三几个人根本是小菜
☆─────────────────────────────────────☆
alarm (我就是喝狼奶长大的 怎么着?!) 于 (Sat Sep 6 12:13:46 2008) 提到:
有,这种阶段性的专项打击行动从来就没断过
【 在 grafting (jerry) 的大作中提到: 】
: 90年代有严打?
☆─────────────────────────────────────☆
sysopol (SYSOP-01~刀客~俯卧撑~ 国家罗汉) 于 (Sat Sep 6 13:52:07 2008) 提到:
有,我一个邻居大哥就90年代严打时挂的
【 在 grafting (jerry) 的大作中提到: 】
: 90年代有严打?
FROM 123.112.3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