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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布无故空置半年将勒令腾退
发信站: 水木社区 (Tue Nov 27 22:54:39 2007), 站内
2007年11月27日07:24 北京青年报
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这是昨天建设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签署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明确的。该办法将从12月1日起执行,今后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昨天,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九部委联合签发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按照该办法,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相结合。其中,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在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和核准方面,办法也明确,由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之后进入核准程序,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而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而在实物配租方面,该办法也明确了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在廉租保障住房的监管方面,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有上述三种情况,将按约定退回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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