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把房子租给一个单身姑娘,合同签的是21号,房子空着就提前一周交房了让她提前搬进去
上周去收房,下一个租户着急入住,就跟这姑娘协商同意19号交接收房
我提前约了保洁,交接房子的时候,发现水龙头往外喷水,赶紧又找师傅上门维修水龙头
结果查房的时候,发现床垫不见了。小姑娘用被子和床单铺在床上,想要蒙混过关
我到这里就有点毛了,压着火跟姑娘提出来还我一个二手床垫,然后我退押金
结果姑娘不干了,说我家的床垫有虫子咬的她不行她才扔了,她觉得自己没错。之前她跟我沟通过一次,我没同意,提出来她可以买个新的放在上面。这姑娘后来就没有再跟我沟通。
这姑娘哭的梨花带雨,居然报了警。警察来了调节不成就让我们到警察局,我怕麻烦就跟警察说算了,我不追究了。结果这姑娘居然还在叨叨说房子不到期我带着保洁师傅非法闯入。
我被激怒了,准备奉陪到底,到警察局调解两个多小时。我几次准备让步大事化小,那姑娘一点亏不能吃,总能把我再次激怒。调解无效,警察局结案走人。
晚上回家,那姑娘给我发微信,提出来给200.我不同意,扣了600其他押金退还给她了。
高潮来了,这姑娘提出:她要到我们单位告我,要到法院告我,要到税务局举报我(个人租房,没通过中介)
我拉黑了她的微信,老公说我没必要为了几百块最后惹一身骚。
所以:这件事情,真的碰上一个“光脚的”,“穿鞋的”是不是只能忍气吞深,自认倒霉
这姑娘扔了床垫都不提前知会我一声,明知道我当天就要交房给下一个租户,哪有这样办事的。
每次收房都会碰到一堆糟心事,真想把商住给低价卖了懒得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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