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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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条看,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三者是同等的违约责任,没有优先顺序
另外,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
【 在 gulunmu 的大作中提到: 】
: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解除合同的,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 可以选择解约,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而且履行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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