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和考虑,她肯定选择的是最有利她的方案。
我在其他人那回复了。
【 在 last2 的大作中提到: 】
: 新劳动法下,真要打官司,成功概率还是不小
: 但通常能被打赢的都是那种连员工手册都木有的雇主单位,更不要说什么法律顾问这类的了;正经大厂开人,就鲜有开了没成功的,仅有的几例也是法务前置程序没到位(在不胜任再培训环节翻车);
: 不过除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看不到这么做的必要性,远不如拿2N+1走人合适;否则到合同结束不再续约,就只能拿到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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