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扯这些有毛的意义。你普及的概念,自己理解都不对。说一些,看似四海之内皆对的话。法院判决,你不尊重,非的你辟途径,坚持你的主张。
说了,就这种合同,这种案例,法院就是判赔偿解约!!你坚持,继续履行,是不被支持的。之前回你的,恶意违约,你自己普及了吗?
【 在 gulunmu 的大作中提到: 】
: 现实中基于对守约方有利有必要有意义为前提判。
: 不是说法院案例裁定最终解约,人家就没有权利主张争取,就没有可能。
: 这是两码事,两个概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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