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不少人已经贴过民法典了,除了几个特殊情况,违约方就是没有单方面解约权,这也很合理,你违约还霸道不征得同意,都是利于违约方,不合理的。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允许合同变更或者提前解除才有契约存在的意义。违约也并不等于没有诚信,违约且不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才属于不诚信。
: 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提前解约都是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允许的,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就不能变更或者解约,那么就不利于社会的良好运行。
: 要深刻体会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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