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长达一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租房合同,合同双方期间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约是最正常不过的了,应该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允许变"才是符合生活实际的,更合理的。在这个大前提下,才有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就必须按原合同履行,那样是不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如果都这样执行,会给经济生活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 在 gulunmu 的大作中提到: 】
: 今天有不少人已经贴过民法典了,除了几个特殊情况,违约方就是没有单方面解约权,这也很合理,你违约还霸道不征得同意,都是利于违约方,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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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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