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对方当然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补偿损失。
同理,你们一共价值1000的东西签一个亿的违约金,法律也不会支持你真的问对方要一个亿。
原则是不能允许利用违约来获利。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把选择权交给守约方,就等于事实上剥夺了违约方单方面解约的可能性。这样对合同当事双方都是不利的,因为在签订合同时,谁也不知道自己是守约方还是违约方,谁也不能保证在长达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自己会不会遇到难事以至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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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变更,允许有事的情况下解约是更符合生活实际的,对大家都好,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应该认为是不讲诚信。违约了,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才是不讲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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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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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AOC FROM 223.1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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