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很有道理,也是我当初理解的,但是证明是错误的(严重吐槽下我国司法,实在是操蛋,故意不按照法律原文执行,而是按照法院解析执行)。而且尤其有病的是,在房产买卖和租赁上,合同双方地位事实是不对等的,卖方和出租方不可单方解约,买方和承租方则事实可以。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把选择权交给守约方,就等于事实上剥夺了违约方单方面解约的可能性。这样对合同当事双方都是不利的,因为在签订合同时,谁也不知道自己是守约方还是违约方,谁也不能保证在长达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自己会不会遇到难事以至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 允许变更,允许有事的情况下解约是更符合生活实际的,对大家都好,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应该认为是不讲诚信。违约了,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才是不讲诚信。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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