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朴素的情理范围内理解,除非租客有明确证据证明1个月违约金不能涵盖,否则普通人都会归结为和平解约,这个对出租方承租方一样
话说,很多法律领域定的那些不着边际不符合常理的所谓法律常识,是为了造就灰色寻租空间的么
【 在 xxspt 的大作中提到: 】
: 本人房东,从事法律工作几十年了,深感国家普法普了几十年普了个寂寞,这么多的高知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具备。违约条款是指违约后对违约方违约后如何进行处理,可不是你按违约条款赔违约金了就可以理直气壮不履行合同了,赔了违约金后法院判继续履行合同的也大量存在。反过来说,对租客而言,如果租客违约不住,法院虽然不能判继续履行继续要住,但也不是简单判赔一个月租金那么简单,很多判赔剩下未履行租金,或剩下未履行租金中相当一部分的,因为租客给房东造成了损失,违约金可能涵盖不了损失。租客是弱势一方,提前解约,如果未能达成合意,或者未能触发合同约定的提前解约条件,法官判继续履行合同理所当然。还有人举劳动合同的例子,同样也是如此。由于劳动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如果劳动者不想干了不继续履行合同了,法院当然无法强制履行劳动合同,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就要掂量掂量了。但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法院是可以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作为判项之一的,不是说用人单位赔点违约金就算了。劳动者同样属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也是倾向于保护的。
: 几十年普法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怪不得缠访闹访层出不穷,这还是在高知社区,一般的老百姓就更不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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