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前面的帖子里我也提到这点
实际上,如果赋予双方提前单方解约的权力,那么合同就由固定期限变为无固定期限了
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更
如果合同是固定期限的,那么实际上建委合同里面,隐含的意思是,双方协商同意
即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另一方同意的条件下,才适用后面的违约条款
如果守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那就需要继续履行合同
【 在 tarry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Re: 房东执意要卖房协商不成房东直接掐断水电,租户连夜住宾馆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Tue Aug 16 10:35:06 2022), 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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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下建委合同,是有这个漏洞的。第十条只规定了违约责任,没说违约是否一定能解约成功,这个比较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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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加上 出租人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同时足额补偿之后,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之类的话,就没歧义了。现在就是个扯皮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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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把这种情况放到第九条合同解除里也比现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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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Soar 的大作中提到: 】
: : 违约方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力
: : 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也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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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tarry 于 Aug 16 10:40:44 2022 修改本文·[FROM: 123.120.4.*]
: ※ 来源:·水木社区 mysmth.net·[FROM: 1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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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tarry FROM 123.120.4.*
FROM 123.1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