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是不敢那么加的,因为那妥妥的违法民法典。民法典关于提前终止合同有严格的限制,不是说在合同中能随意设置的。
【 在 tarry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了下建委合同,是有这个漏洞的。第十条只规定了违约责任,没说违约是否一定能解约成功,这个比较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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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加上 出租人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同时足额补偿之后,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之类的话,就没歧义了。现在就是个扯皮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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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把这种情况放到第九条合同解除里也比现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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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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