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没事,民法典已经规定了。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了,合同就“法定解除”了,后面只是赔偿问题了。
【 在 tarry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了下建委合同,是有这个漏洞的。第十条只规定了违约责任,没说违约是否一定能解约成功,这个比较扯。
: 如果加上 出租人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同时足额补偿之后,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之类的话,就没歧义了。现在就是个扯皮的状态
: 或者把这种情况放到第九条合同解除里也比现在清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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