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营性场所,因为设备、装修、连续生产的因素,解除损失更大,判继续执行的倾向比住房大。
2 没有找到合同条文,拖欠水电到多少触发解约。
3 被告缺席。倾向按对被告大大不利判,按原告主张继续执行判决。
4 此案有个特别之处,公司老总以个人身份和其他几个人一起租公司的房子。可怀疑有隐情。
https://aiqicha.baidu.com/m/judgmentdoc/detail?wenshuId=ce6c8ae35b919d7de89aef869324aa8eedadc148&VNK=f9c2a335
【 在 sevensword 的大作中提到: 】
: 给你一个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判决,虽然不是针对普通住户的,但对你理解法律条款应该会有帮助。贴一段,其他的你自己百度。
: 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滕州饭店擅自收回租赁物,单方解除协议,拒不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继续履行合同,造成高华、周峰无法经营,构成重大违约,滕州饭店应赔偿高华、周峰经济损失及违约金320万元。2006年6月16日,滕州饭店以高华、周峰长期拖欠租金、水电等费用为由,通知解除2003年3月16日协议。同时,滕州饭店亦将同样内容的通知送达给司增亮,并限司增亮于2006年6月23日前迁出三楼休闲广场。因司增亮无法继续经营,2006年7月16日,高华、周峰提起诉讼。后生效判决判令滕州饭店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判决生效后,滕州饭店仍未让高华、周峰继续经营,显然构成重大违约,对因此给高华、周峰造成的损失,滕州饭店应予赔偿。另外,2005年12月20日补充协议未对租赁费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故本案讼争的违约损失与43万元租金是否支付没有关系,更不应减轻滕州饭店的违约责任。二、一审判决将周峰拉走的个人物品折款61565.69元从定着物价款中扣除属认定事实错误。周峰2006年6月15日出具说明后拉走的三楼仓库部分库存商品及洗浴库存商品,均系周峰个人物品,与本案诉争标的没有关系。滕州饭店应赔偿高华、周峰因经营需要增加定着物的折价款1293787.33元,并自起诉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损失。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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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ea FROM 117.1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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