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不叫解约事由。
当事人可以约定解约事由,但是解约事由不等于违约金。违约金是单方违约后,另一方同意解约的补偿。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当然只能走法院。任何合同都是未尽事宜的纠纷法院处理吧?
如果想随时解约就明确声明。
而不是将违约金解释成对方只能拿违约金走人的霸王条款。
如果房东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签合同时已经表明了随时解约的意愿。那是可以作为有利证据的。
【 在 flybit 的大作中提到: 】
: 为什么当事人自己约定的解约条款不能作数?而非要法官来参合?这是侵犯人权。我指的是合同明确约定了单方可以违约以及违约需要支付的代价的情况,而非官方模版中故意含糊的表述。如果法院能保证尊重合同的话,其实后续大家都了解官方模板的潜规则之后,完全可以在合同中增加约定规避掉这个不允许单方违约的潜规则。
: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 谁也不能保证你们合同的“违约责任”就是所有的违约责任,并不代表守约方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里列出的责任。不是你们用了住建委的合同范本,违约方就可以罔顾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为违约金就是自己责任的上限。
: ...................
--来自微微水木3.5.12
--
FROM 223.1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