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不是假想情况,你翻翻那个高楼里面有多少人认为不管有没有提前解约条件,只要赔了违约金就算解约了,甚至被他们当成什么常识。说实话,对于违约处理,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处理,价值取向也不尽一致。有的法官在厘定违约方应赔偿的数额时,喜欢让守约方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把违约条款的约定抛在一边。我不这样,我主张对违约方在酌定范围内较重的处理,
违约条款约定明确,只要没超出30%的范围,我就主张按约定判,最起码我在的时候是这样。对于劳动者,消费者,储户,承租人等等这些在交易中处于较为弱势地位的人,自由裁量权也向其进行倾斜。有的人死咬,双方权利义务要对等啊,不对等是不讲逻辑,对不起,司法哪有那么多的逻辑,更多的是价值取向。纠结这些的人绝对理解不了在海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是有限额这样的制度。这个制度够不平等了吧,是很不平等,但他就是制度。海事承运人可能给托运人造成了1000块钱的损失,但最高限额可能只能判他赔100块钱你去讲对等?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你攻击的是你说的假想情况,而不是这个不知道具体合同的房东
: 那是我看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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