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随时解约就明确声明。”我一直以为,有违约金这一条就是用来随时可解约列的条款。如果不能随时解约,就不应该有违约金这一条啊。
如果违约,但是违约金这一条又不适用,请问当初为什么要设置违约金这一条?直接写,到时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见,不就完了?
双方当时都认可违约金这条,写上了,且双方都签字了,到底写了个什么?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违约金不叫解约事由。
: 当事人可以约定解约事由,但是解约事由不等于违约金。违约金是单方违约后,另一方同意解约的补偿。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当然只能走法院。任何合同都是未尽事宜的纠纷法院处理吧?
: 如果想随时解约就明确声明。
: ...................
--
FROM 124.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