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建委制式合同原本就是解约条款,不然多余加它?但是后来该死的最高法强奸民意强制解析为必须对方同意才可执行的条款,才导致现在的混乱。所以解决之道是在合同中明确任一方均在支付约定的违约代价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双方权利等同,很公平,看法院还想怎么强奸民意。
【 在 zea 的大作中提到: 】
: 毛病主要在建委的格式条款,看起来像是只通知不需要对方同意的解约条款。然后普通人也多理解为这样的解约条款。
: 到争议时,发现这条可以争议成需要我同意的协商解约条款。刚一下闹一下能有更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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