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租房合同里一般都会有所谓的“违约责任”条款,即无论哪一方没有履行各自的义务,那就根据条款进行处理和赔偿。其实这种条款本身就是一种约定,属于合同的一部分。
只不过在命名上写成“违约责任”,会给人不遵守某些常规条款就是“违约”一样。
这种条款应该更改为“补充条款”更合适。
一件事情总会有多种可能,发生每种可能性之后双方约定的行为都应该算做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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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JerryL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你在这里争论半天,只强调必须履约的情况,却忽略违约或者无法履约的情况,比较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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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本人之前一次买房也涉及到过履约和违约的事情。还专门咨询过很多相关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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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支持履约还是违约,是建立在当前合同双方的实际情况,实际环境,等综合因素下的结果,而不是无脑要求必须履约或者违约。双方可以表达权利和诉求,但是法律只考虑实际情况。到了法院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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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违约方已经没有能力履约了,法院不可能要求必须履约,会参照双方签订合同的合理性和实际的法律条款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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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会有人认为只要签了合同就必须绝对履行到底呢?可笑。典型的纸上谈兵的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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