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我刚刚也看了下我签的租房合同以及北京市房屋租赁通用合同。其中【第九条合同解除】约定了几种情况,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解除;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十一条违约责任】里写除第九条约定情形外,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提前多少日通知乙方,并支付多少违约金。
合同里也没有明确说不允许房东提前收回房屋啊,只要按合同违约责任执行就可以啊。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任何一方都有不同意违约、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力
: 不然还签合同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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