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完全正确。但前提是双方通过协商都愿意解约。
但是如果一方不愿意解约,如果说给够钱了,必须解约,那《合同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最多保证了违约金的支付,而不是合同的正常执行。
我也是前一阵看法拍房的案例才知道的。
以前我不太关心法律,总觉得跟我没啥关系。我觉得除了有时候可能违反交通法之外,其他法不容易违反。
后来发现如果你不懂法,就不懂如何维权。别人有时候侵犯了你的正常的权利你都以为正常。
所以,必要时候还是看看法律比较好。
btw,我不是律师。只是有时候考虑到这些事情如果落在自己身上应该怎样处理。毕竟谁能保证自己不会遇到类似情况呢?
【 在 dn2000cn 的大作中提到: 】
: 请教一下,我刚刚也看了下我签的租房合同以及北京市房屋租赁通用合同。其中【第九条合同解除】约定了几种情况,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解除;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十一条违约责任】里写除第九条约定情形外,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提前多少日通知乙方,并支付多少违约金。
: 合同里也没有明确说不允许房东提前收回房屋啊,只要按合同违约责任执行就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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