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斋随笔○赦放债负》
淳熙十六年二月登极(位)赦:「凡民间所欠债负,不以久近多少,一切除放。」遂有方出钱旬日未得一息,而幷本尽失之者,人不以为便。何澹为谏大夫尝论其事,遂令只偿本钱,小人无义几至喧噪。
绍熙五年七月覃(广、深)赦,乃只为蠲三年以前者。
按晋高祖天福六年八月赦云:「私下债负取利及一倍者并放。」此最为得。又云:「天福五年终以前,残税并放。」
而现时所放官物常是以前二年为断,则人已输纳无及于惠矣。唯人间房赁欠负则从一年以前皆免。比之区区五代,翻有所不若也。
※:今民间“房赁欠负”皆免并无,比区区南宋更不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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