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我也遇到不少。他评的不对,咱就可以火力全开地逐一批驳审查员的错误,是不。审查员烂评是一个代理人能居高临下鄙视他的好机会。现在你是老师,可以礼貌而犀利地逐一批驳审查意见。批的审查员自己都不好意思再用这篇对比文件。
这里要保证一是你所言有理,二是要让审查员的错误要彰显得直白打脸的程度,达到让只要上过大学的非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读双方文件,只读答复意见的该段落,就觉得你说的对的程度。这一点把技术文档解释得既通俗又精准不错的确很难做到。
答复意见中,常用某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发挥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发挥的作用完全不同,重点不是仅列出不同,而是要讲出为甚么不同,为什么不能迁移,这两篇文献的本质差异是什么,为甚不能结合。有时候需要引申至产业现状。的确,这可能需要对技术脉络了解得非常深入,才敢争。而且争得不会让审查员认为“这些说明书没有记载而不采纳”。是个度的问题。
我记得大约12-19年这几年这个思路感觉还挺好答复的,也许这2年又收紧了吧。但只要有理,能讲的鲜明清楚,就不怕上复审。还是要相信更高层的人的水平的。
【 在 fixfox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实话,我真不反对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等等这种理由。只要是客观事实。比如说,常规技术手段,有没有证据支持,容易想到是不是确实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得到。
: 有的通知就是没有任何证据,或者全篇都是容易想到,而不管技术特征细节。
: 比如,有的审查员在通知中,声称对比文件公开独权所有特征,剩下的附属权项,不管多少,全部容易想到,或者常规技术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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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c1209 FROM 223.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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