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我真不反对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等等这种理由。只要是客观事实。比如说,常规技术手段,有没有证据支持,容易想到是不是确实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得到。
有的通知就是没有任何证据,或者全篇都是容易想到,而不管技术特征细节。
比如,有的审查员在通知中,声称对比文件公开独权所有特征,剩下的附属权项,不管多少,全部容易想到,或者常规技术手段。
答复一次后,同样场景再来一次。好,第一次先不说。第二次总不该任何证据不提供,同一种说辞吧?
这种情况不少见吧?
说个难听点的,在其他局,哪个审查员敢这么干?
这可是法律文件,太离谱会被告的。
【 在 sc1209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承认各地中心审查员水平良莠不齐。但复审委的水平,并没有大家说的那么低。如果代理人真的答复到位说理充分了,复审委是能虚心认可的。化学生物领域我不懂,仅以我审核时上手改过的机械电学答复为例(含交互类创造性本身很弱的专利),七成以上能让审查员换最接近文件、复审撤驳、复审第二次通知后撤驳。
: 相比而言,我看到代理人答复存在的问题更多。这是双方的事,如果答复不提高,寄希望审查员一双慧眼能看到万字文稿中的闪光点,真的是不现实的。审查员的定位就是质疑,可过可不过时倾向于不过,代理人有职责讲清楚。而相当多案子,代理人尚且搞不清楚发明构思,尤其那些他人撰写的案子,我问他们发明点在哪,仅会援引原文,我问他们,原文晦涩的文字实际说的啥意思,又答不上来。
: 我觉得造成创造性分歧的原因在于,无论是审查员还是代理人,没有科研经历,对现在日新月异的技术了解不深,故无法准确判断一项技术相比于现有技术究竟是否是容易想到的。在这背景下,作为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的桥梁,企业IPR和代理人向审查员讲清楚的职责就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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